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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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刪除) | 第八十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患嚴重之花柳病者,應予隔離,並監視其行動。 |
一、本條刪除。
二、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已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刪除,係因此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此條規定。另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刑法第九十一條所定強制治療即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三、本條係依據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既上述條文業已刪除,本條即無規範必要,應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