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賴惠員
賴惠員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秀寳
陳秀寳
湯蕙禎
湯蕙禎
賴品妤
賴品妤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柏惟
陳柏惟
余天
余天
洪申翰
洪申翰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劉世芳
劉世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本條第二項所欲準用之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不同意轉讓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修正中,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惟本條漏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