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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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第一百十九條 有限責任股東,非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
本條第二項所欲準用之原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不同意轉讓股東之優先受讓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修正公布之公司法修正中,已修正移列為第三項。惟本條漏未配合該次修法做文字修正,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