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溫玉霞
溫玉霞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林為洲
林為洲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陳以信
陳以信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魯明哲
魯明哲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情報人員照附表三之一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一、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有關已退休之情報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 三、增列附表三之一情報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情報人員照附表三之一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一、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有關情報人員未來退休之規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上限,應比照國軍。 三、增列附表三之一退休情報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