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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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為完全中學者,其國民教育階段亦同。 | 第十條 各級政府得視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實施民族教育之必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員額編制。 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年滿二十歲年齡規定,係參考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二項所定「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民眾黨黨團提案:
現行條文第二項年滿二十歲年齡規定,係參考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二項所定「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同意權行使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及委員鄭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