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壁如
蔡壁如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奕華
林奕華
邱臣遠
邱臣遠
賴惠員
賴惠員
林岱樺
林岱樺
賴香伶
賴香伶
賴士葆
賴士葆
張其祿
張其祿
余天
余天
林德福
林德福
高虹安
高虹安
湯蕙禎
湯蕙禎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楚茵
林楚茵
葉毓蘭
葉毓蘭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椒華
陳椒華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嘉瑜
高嘉瑜
陳玉珍
陳玉珍
萬美玲
萬美玲
翁重鈞
翁重鈞
洪孟楷
洪孟楷
魯明哲
魯明哲
黃秀芳
黃秀芳
鄭正鈐
鄭正鈐
蔡易餘
蔡易餘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動物非物,具有感知能力,享有生命尊嚴,此客觀價值應受國家法律特別保護。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動物保護的基本價值:動物非物。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生命體,具有感知能力,可感受痛覺,是生命的存在,無須承受不必要的痛楚虐待。將動物列為被保護的對象,不再僅僅視之為與無生命的「物」相當,但也不是將動物生命主體性做為一個權利的主體,牠並不是法律的主體。因此,動物不具主觀公權利,而只有客觀義務,所保護者為此客觀價值。 將「動物保護」價值轉化為生命尊嚴,在人類道德上是重要的一步,並區別了我國與其它國家的不同。我國對於有感知能力的動物都予尊重,則相對於弱勢族群的人類也必然應該更加尊重與完整照護。 三、國際組織之健康與永續發展目標的實踐,必須重視動物保護與人類福祉。 聯合國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強調,動物有其生存權,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當中,與動物保護相關的包括,(3)健康與良好生活品質,(8)尊嚴工作與經濟成長,(11)永續城市與社區,(14)保育海洋生態系,(15)保育陸域生態系,確保生物多樣性。 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議「健康一體」(One Health)和「福利一體」(One Welfare)。動物與人類生活共享同一個地球,生態系內萬物相關且相依,動物的健康與福利,與人類生活和環境生態品質息息相關。人類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疫情,來自於人與動物互相傳染的病毒,動物保護是防疫最前線。 四、動物保護入憲的國際趨勢,將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 現在全球已有七個國家將動物保護列入憲法,分別為德國、瑞士、奧地利、盧森堡,印度、埃及、巴西等。 德國憲法/基本法:將環境與動物保護,定位為應受到保護的客觀價值,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應保護相關價值,落實相關任務。 瑞士憲法:動物的對待,需考量「生物的尊嚴」,其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訂其宗旨為「保護動物之尊嚴與福利」。 五、動物保護入憲,明確動物於實體法律中所受保護之法益。現有動物保護法是為了保護人為管領的動物,當侵害動物的權益,予以補償。動物保護入憲,其價值來自於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 此一客觀價值的宣示,讓動物在民法、刑法、行政救濟法上有更完整的保護,當財產權、學術自由、生存權及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法益,與動物保護必須加以適當權衡時,將有相當基礎,而不會再僅僅被視為「物」,司法訴訟中也將因此調整法益之權衡,如飼主之伴侶動物傷害賠償金,法院應將動物之生命價值、與飼主之情感納入權衡範圍。 動物保護入憲後,動物的各種利用與看待方式,包括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展演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等,在憲法層次被重視及討論,進而對於現有實體法,產生結構之調整,督促立法者以法律具體保護此一法益,將理念具體落實於相關法律。同時透過實務操作具體政策,使生活方式因進步價值逐步調整,展現生態與社會的共同體連帶,友善對待動物的理念,創造人道經濟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