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之一 動物非物,具有感知能力,享有生命尊嚴,此客觀價值應受國家法律特別保護。 |
一、本條條文新增。
二、動物保護的基本價值:動物非物。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生命體,具有感知能力,可感受痛覺,是生命的存在,無須承受不必要的痛楚虐待。將動物列為被保護的對象,不再僅僅視之為與無生命的「物」相當,但也不是將動物生命主體性做為一個權利的主體,牠並不是法律的主體。因此,動物不具主觀公權利,而只有客觀義務,所保護者為此客觀價值。
將「動物保護」價值轉化為生命尊嚴,在人類道德上是重要的一步,並區別了我國與其它國家的不同。我國對於有感知能力的動物都予尊重,則相對於弱勢族群的人類也必然應該更加尊重與完整照護。
三、國際組織之健康與永續發展目標的實踐,必須重視動物保護與人類福祉。
聯合國1978年《世界動物權宣言》強調,動物有其生存權,有受尊重且免遭虐待的權利。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當中,與動物保護相關的包括,(3)健康與良好生活品質,(8)尊嚴工作與經濟成長,(11)永續城市與社區,(14)保育海洋生態系,(15)保育陸域生態系,確保生物多樣性。
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倡議「健康一體」(One
Health)和「福利一體」(One
Welfare)。動物與人類生活共享同一個地球,生態系內萬物相關且相依,動物的健康與福利,與人類生活和環境生態品質息息相關。人類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疫情,來自於人與動物互相傳染的病毒,動物保護是防疫最前線。
四、動物保護入憲的國際趨勢,將人權及進步的價值充分反映在憲法條文。
現在全球已有七個國家將動物保護列入憲法,分別為德國、瑞士、奧地利、盧森堡,印度、埃及、巴西等。
德國憲法/基本法:將環境與動物保護,定位為應受到保護的客觀價值,國家公權力行使時應保護相關價值,落實相關任務。
瑞士憲法:動物的對待,需考量「生物的尊嚴」,其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訂其宗旨為「保護動物之尊嚴與福利」。
五、動物保護入憲,明確動物於實體法律中所受保護之法益。現有動物保護法是為了保護人為管領的動物,當侵害動物的權益,予以補償。動物保護入憲,其價值來自於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
此一客觀價值的宣示,讓動物在民法、刑法、行政救濟法上有更完整的保護,當財產權、學術自由、生存權及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法益,與動物保護必須加以適當權衡時,將有相當基礎,而不會再僅僅被視為「物」,司法訴訟中也將因此調整法益之權衡,如飼主之伴侶動物傷害賠償金,法院應將動物之生命價值、與飼主之情感納入權衡範圍。
動物保護入憲後,動物的各種利用與看待方式,包括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展演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等,在憲法層次被重視及討論,進而對於現有實體法,產生結構之調整,督促立法者以法律具體保護此一法益,將理念具體落實於相關法律。同時透過實務操作具體政策,使生活方式因進步價值逐步調整,展現生態與社會的共同體連帶,友善對待動物的理念,創造人道經濟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