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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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無償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退還消費者為審閱條款內容所交付之款項,且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第十一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本法第十一條之一之法規精神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然現行條文文字針對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規範僅為宣示性之條文文字內容,未能有強制力,致國內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常有不肖企業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需於交付訂金或押金後才得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一事,明顯有違本條第一項原規定之精神。爰此,特將「無償」二字納入本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文字,明確規範企業經營者有無償將條款內容供予消費者審閱之義務,並修正本條條文第三項之條文內容,規範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違法要求消費者交付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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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鑒於國內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常有不肖企業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需於交付訂金或押金後才得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一事,明顯有違本法第十一條之一之精神及規定。為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機會,爰修訂本法第五十六條條文,將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者納入罰則,遏止不肖企業經營者之不當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