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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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
一、近年來,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偶有事業於正式取得建造執照前,誤導消費者可透過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預訂房地產商品。此舉不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之規定,更違反本法規定事業不得將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使公眾得知。鑒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未針對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進行明確規範,過去僅能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裁罰,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核發相關證照或執照與否納入本條條文文字,明確遏止房地產交易市場未經領得建造執照即辦理房屋銷售之行為。
二、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另有事業刻意以「秒殺」、「熱銷」及「完售」等不實訊息營造商品熱潮之假象,促使交易相對人必須縮短交易考慮時間,並使交易相對人於購買房地產時被迫減少交易金額之協商空間;又,事業常以「投資報酬率」等語彙進行房地產行銷,更刻意將房市金融化,吸引投資客購買房地產,連帶影響國內房價及房市上漲。鑒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現行條文未針對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虛假廣告內容進行明確規範,過去僅能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進行裁罰,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將核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納入本條條文文字,明確遏止房地產交易市場以銷售狀況、投資報酬率等虛假廣告內容進行銷售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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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應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過去,本法針對不肖之房地產業者違反「不公平競爭」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僅以本法第四十二條以軟性方式進行裁罰;然近年來,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偶有不肖事業於販售或行銷房地產時,謊稱已取得建造執照合法銷售、以「直接秒殺」或「即將完售」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話術及廣告,導致交易秩序混亂,顯見我國針對事業違反「不公平競爭」之情形有加強規範之需求。爰此,為端正國內交易秩序之風氣,並遏止事業消極透露商品資訊之行為,特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條文文字,加強罰則之約束力,並加重其裁罰金額之上下限,以加強法規嚇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