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何志偉
何志偉
陳秀寳
陳秀寳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競程
莊競程
黃世杰
黃世杰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湯蕙禎
湯蕙禎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王美惠
王美惠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針對現行公路法並無公路設置服務區暨休息站等規劃設計制度,為讓服務區暨休息站設計有法源依據及先進思考規劃,故修法將服務區暨休息站之法源依據入法。
第十五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第十五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使服務區暨休息站發揮最大功能,特別建立相關法規制度予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