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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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
針對現行公路法並無公路設置服務區暨休息站等規劃設計制度,為讓服務區暨休息站設計有法源依據及先進思考規劃,故修法將服務區暨休息站之法源依據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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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服務區暨休息站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 第十五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
使服務區暨休息站發揮最大功能,特別建立相關法規制度予以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