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鄭麗文
鄭麗文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謝衣鳯
謝衣鳯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委員與黨團公費助理之聘用與解僱、權益保障、行為準則、資訊揭露與保密義務之事項,由立法院訂立辦法。 第三十二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本條文新增第三項。 二、鑒於立法委員與黨團公費助理,長期以來素有權益與義務規範不足之問題,迭有公費助理違失犯法或遊走法律邊緣之情事發生。為落實國會改革爰針對公費助理之聘用與解僱、權益保障、行為準則、資訊揭露與保密義務之事項,予以立法進行原則性規範,並就細節性事項,由立法院訂立辦法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