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秀寳
陳秀寳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椒華
陳椒華
黃秀芳
黃秀芳
江永昌
江永昌
鍾佳濱
鍾佳濱
林宜瑾
林宜瑾
沈發惠
沈發惠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昶佐
林昶佐
吳玉琴
吳玉琴
邱顯智
邱顯智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楚茵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船舶運送業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第一項之受威脅高風險海域,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第二項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船舶文書、航行計畫、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定之。 航政機關應統一蒐集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船舶運送業參考。 第二十七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船舶運送業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船舶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 第一項之受威脅高風險海域,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第二項報請備查之程序、應檢附之船舶文書、航行計畫、僱用計畫、保險計畫等文件、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與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於船舶上之管理、使用規定、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航政機關應統一蒐集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船舶運送業參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已於107年4月28日由行政院二級機關改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三級機關,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