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郭國文
郭國文
林宜瑾
林宜瑾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昶佐
林昶佐
黃秀芳
黃秀芳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沈發惠
沈發惠
劉世芳
劉世芳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椒華
陳椒華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邱顯智
邱顯智
林俊憲
林俊憲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楚茵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 十、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十一、污染行為人:指造成污染行為之自然人、公私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及代表人;於船舶及航空器時為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等。 十二、船舶壓艙水:指為控制船舶橫傾、縱傾、吃水、穩性或應力而加裝於船舶上之水及其所含之懸浮物質。 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 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 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 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 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 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 十、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 十一、污染行為人:指造成污染行為之自然人、公私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及代表人;於船舶及航空器時為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等。
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明訂船舶壓艙水之定義。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及壓艙水交換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與壓艙水排放水質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域污染之行為。 為預防海洋環境中有害水中生物之影響,第二項中關於壓艙水交換區劃定、壓艙水排放標準、採樣及檢驗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特質,會同各相關機關定之。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包括污染排放、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域污染之行為。
一、修訂第二項,海域環境需劃定壓艙水交換區,並訂定壓艙水排放水質標準。 二、增訂第四項,關於壓艙水交換區、壓艙水排放水質標準以及相關程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條修正後,行政院需會同各相關單位擬定壓艙水交換區及相關管理辦法,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