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吳思瑤
吳思瑤
賴品妤
賴品妤
林楚茵
林楚茵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蘇治芬
蘇治芬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莊競程
莊競程
王美惠
王美惠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秉叡
吳秉叡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明文
陳明文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黃世杰
黃世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一、本條新增。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業已明文禁止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惟對於教保服務人員漏未規範,爰增訂本條規定,以全法規範體系之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之一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教保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對於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之罰則,增訂本條以明定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