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連署人
郭國文
郭國文
賴惠員
賴惠員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黃世杰
黃世杰
劉世芳
劉世芳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湯蕙禎
湯蕙禎
王美惠
王美惠
余天
余天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基金運用局應審酌基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勞工選擇,未選擇者,由基金運用局按勞工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勞工退休基金,由基金運用局統一管理運用。基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基金運用局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經營及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新增第三項與第四項。 二、為提高勞工對於自身退休帳戶的自主管理權,勞動基金運用局應參照私校退撫基金模式,審酌基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勞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