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江啟臣
江啟臣
謝衣鳯
謝衣鳯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魯明哲
魯明哲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陳玉珍
陳玉珍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怡玎
吳怡玎
鄭麗文
鄭麗文
葉毓蘭
葉毓蘭
孔文吉
孔文吉
李貴敏
李貴敏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訂本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另本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刪除,其款次已無保留必要,爰將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