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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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第一項公民投票案之標號,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不互相排斥,或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相反者,均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號碼,其下之序列號碼順序依其公告成立時間排序。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
三、配合多項公投案合併印製於一張選票,為利於民眾投票,相同或相斥之公民投票案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並依其公告成立順序排序,如最早成立提案為第五案,則其次公告成立提案為第五之一案,再次為第五之二案,以此類推。
四、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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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配合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