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孔文吉
孔文吉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第一項公民投票案之標號,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不互相排斥,或二個以上性質相同標的相反者,均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號碼,其下之序列號碼順序依其公告成立時間排序。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 三、配合多項公投案合併印製於一張選票,為利於民眾投票,相同或相斥之公民投票案應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並依其公告成立順序排序,如最早成立提案為第五案,則其次公告成立提案為第五之一案,再次為第五之二案,以此類推。 四、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五項。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