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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怡玎
林文瑞
連署人
葉毓蘭
李德維
萬美玲
吳斯懷
廖婉汝
魯明哲
孔文吉
鄭正鈐
林為洲
李貴敏
陳玉珍
曾銘宗
洪孟楷
翁重鈞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