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怡玎
吳怡玎
林文瑞
林文瑞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斯懷
吳斯懷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正鈐
鄭正鈐
林為洲
林為洲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洪孟楷
洪孟楷
翁重鈞
翁重鈞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數位發展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增設數位發展委員會,款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