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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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為開發單位時,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 |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
一、目前環評委員會二十一位委員中,有七位是政府機關代表、另十四位是專家學者,但政府在面對重大開發案時,由於只要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可決議,在官方代表可以請人代理出席,但專家學者委員不能由他人代理的狀況下,只要有七位官方代表加上四位專家學者到場就可開會議決,導致政府代表得以在民間委員多數缺席的情況下,以優勢人數操作環評審查結論,使環評會議變成政府之橡皮圖章,失去審查公信力。
二、近年來政府機關多次利用政府代表人數優勢,於專家學者人數不足之情況下,以投票方式通過重大開發案,例如107年3月14日,環評大會審查「深澳電廠環差案」時,高達八位專家委員投下反對票,卻因政府代表人數優勢,在僅有兩位專家委員贊成的情況下,竟以九比八的票數通過環差案審查;另於107年10月8日「觀塘第三天然氣接受站環差案」中,在多數專家委員杯葛、缺席的情況下,政府代表逕行投票表決,以七比零的票數通過開發案,上述案例再再顯示出目前環評法的疏漏已嚴重危害環評制度之公信力。
三、為確保環評制度能落實專業審議之精神,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做為開發單位之情況下,全體委員須超過三分之二始得召開委員會之會議,以此確保環評審查過程中,使政府代表不能在專家學者委員多數缺席的情況下逕行召開會議,以多數優勢操作環評審查結論。藉此保障環評制度之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