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個人會員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個人會員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一項教育會個人會員資格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