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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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一項會員代表資格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