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謝衣鳯等18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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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成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第一項會員代表之年齡限制「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者」,並酌作文字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本條第一項會員代表資格年齡調整為年滿十八歲。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