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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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 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年滿二十歲」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國民,修正為「成年」國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吳琪銘等21人提案:
修正第四款,除無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參與民防之年齡限制下限,因現行公投法已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而且我國年滿18歲即可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即具有軍事知識及能力,應當納入民防,以俾有效運用民力。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年滿二十歲」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國民,修正為「成年」國民。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年滿二十歲」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國民,修正為「成年」國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