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黃世杰
黃世杰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范雲
范雲
賴惠員
賴惠員
林岱樺
林岱樺
江永昌
江永昌
沈發惠
沈發惠
羅美玲
羅美玲
林楚茵
林楚茵
郭國文
郭國文
湯蕙禎
湯蕙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現行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考量民選民意代表標準一致性,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陽光法案之立法精神,爰明訂亦應公告。
第八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第八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現行縣(市)議員申報財產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且財產變動時,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考量民選民意代表標準一致性,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陽光法案之立法精神,爰明訂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十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 第十六條 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依法務部104年5月15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325660號函,申報資料屬於檔案,相關之銷毀程序,自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檔案法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規範,定期保存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 四、有鑑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目的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且需申報人員雖類別繁多,但皆屬我國政府重要之公職人員,故其申報資料之保存期限,理應自現行之五年延長至十年,爰此修訂本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