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林楚茵
林楚茵
黃世杰
黃世杰
范雲
范雲
沈發惠
沈發惠
湯蕙禎
湯蕙禎
蔡易餘
蔡易餘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鍾佳濱
鍾佳濱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玉琴
吳玉琴
郭國文
郭國文
周春米
周春米
江永昌
江永昌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或錄影,將錄音錄影儲存載體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現行民法對口授遺囑之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且錄音內容儲存之載體,亦僅限於錄音帶,已顯不合於當前之科技發展。 三、就實務面而言,目前市面上已經難以取得空白錄音帶及錄音機,若規範限定使用錄音帶為證據,恐有執行困難。 四、考量科技演進,並參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爰增訂錄影,並放寬錄音錄影之儲存載體,以合於現實,完備證據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