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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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用途增列環境保護一項。
二、鑑於煙蒂被隨地棄置問題嚴重,即使未來要求濾嘴纖維採用生物可分解纖維等方式減輕其環境影響,主管機關仍需要有經費支助,解決其帶來之環保問題。爰將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範圍,擴及環境保護。將經費用於處理菸蒂造成之環境汙染,也是實現環境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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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菸品濾嘴纖維,應以生物質纖維製造,且可在自然環境中於半年內被生物分解者為限。 菸品之濾嘴纖維未以前項規定材質製造者,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後不得販售。 | |
一、本條新增。
二、菸蒂被吸菸者隨手亂丟的情形隨處可見,不僅帶來不可漠視的環境衛生問題,也對國民健康產生威脅。
三、菸蒂的濾嘴材質包括醋酸纖維素與聚丙烯,前者為將天然木質纖維醋酸化所得到的人造纖維,在自然環境中分解需要數年時間,後者則為百年難以分解的聚丙烯塑膠。這些流落環境中的菸蒂,不僅會在緩慢分解過程中變成微纖維,而更容易進入食物鏈,妨礙生物消化吸收與生長,這些纖維上所吸附的致癌物質,更會隨之被生物體吸收,若是難分解者更會透過食物鏈濃縮放大,而對整體生態及人類健康帶來威脅,可算是香菸帶來的嚴重公害之一。
四、本法為防制菸害的特別法,為避免菸蒂被隨手亂丟,爰新增第五條之一,要求濾嘴纖維應該為可於半年內於自然環境中生物分解的生物質纖維製造。當菸蒂廢棄物未能妥善清理,而被丟棄於城市或自然環境,其中的生物質纖維至少可於半年內分解,減緩菸蒂之環境汙染。為讓各菸品供應廠商有所因應調整之緩衝期,本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後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