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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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增新環境保護。
二、菸蒂亂丟問題長期被忽略,民眾最常隨手就將菸蒂丟入水溝中,導致水溝淤積堵塞,甚至時有菸蒂未確實熄滅又隨意丟棄導致的火災事件,顯見菸蒂亂丟對環境衝擊非常巨大,然目前僅有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裁罰,缺乏有效的防治及宣導策略。因此菸品健康福利捐基金中,應納入環境保護,針對不亂菸蒂進行系統性的宣導及環境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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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且有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後,濾嘴纖維未使用生物纖維製造,且無法在自然環境中於半年內分解者情形之菸品者不得販售。 | 第五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鑒於菸蒂的濾嘴材質包括醋酸纖維素與聚炳烯,前者為將天然木質纖維醋酸化所得到的人造纖維,在自然環境中分解需要數年時間,後者則為百年難以分解的聚炳烯塑膠。這些流落環境中的菸蒂,不僅會在緩慢分解過程中變成微纖維,更容易進入食物鏈,妨礙生物消化吸收與生長,這些纖維上吸附的致癌物更可能會被生物吸收,透過食物鏈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安全。
三、針對目前菸品濾嘴所使用之難分解材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生物可分解之規範,並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全面改為可生物分解之濾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