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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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及動物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一條 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之基本方針與原則,以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持續經濟發展,加強生態保護,增進生活福祉,增強國家競爭力,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一、人類與動物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人類與環境和動物的健康「一體」,善待,不誤用、不濫用動物纔能讓地球與人類永續。科學技術發展應納入相同理念。
二、科技研發中,農業、生物、醫學、化學毒理等領域,及其相關的高等教育,常需利用動物實驗。惟近年來動物實驗研究之預測率、再現性、驗證性過低,成本太高、時間太久等問題,已備受挑戰,國際上對於動物實驗的監督已從減量、替代、精緻化等3Rs原則,轉而著重以替代方案的發展為優先。
三、動物保護法為我國動物保護之法源依據,利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與應用的行為應遵守此法規定。動物福利之維護與實驗品質良窳正相關。
四、本條修正,科學技術水準之提升,除經濟發展、生態保護外,也應重視動物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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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政府應考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技術計畫對環境生態及動物保護之影響。 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必要時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社會福利及動物倫理之影響與法律因應等相關問題。 科學知識、技術之實驗或測試,應以不使用動物之替代方法優先;有使用動物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 第七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政府應考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技術計畫對環境生態之影響。 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必要時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因應等相關問題。 |
一、延續第一條立法精神,政府在推動物科學技術發展時,也應考量對「動物福利」之影響。
二、國際間近年開始針對動物實驗文獻進行系統性回顧,檢討其準確性、再現性不佳對人類醫藥發展及國家科研經費分配造成之影響,此為社會福利範疇;而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有關物種、數量、實驗操作、止痛麻醉、安樂死等之選擇,以及對動物之傷害與對人類利益的衡量,則屬動物倫理範疇。故修正第二項,政府有必要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於社會倫理、社會福利及動物倫理的影響及法律因應。
三、動物倫理包含動物實驗之3Rs原則,並以非動物替代方式為優先,並提供適當經費做為非動物替代方式研發、確效與教育推廣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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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動物福利之維護義務。 | 第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 |
配合第一條修正,科學研發計畫機構與人員新增維護動物福利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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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 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 |
一、本條新增,為落實本法,確保科學技術研發有效推動發展,明定各機關應配合檢討修正主管法規、行政規則、行政計畫等,應將動物福利、動物倫理納入考量。
二、按本法所稱「科學技術」包含一切科學知識與技術,適用範圍及於理、工、醫、農、人文及社會科學在內之一切科學技術,故涉及上述科技範圍的行政機關應檢討主管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行政計畫中,配合修正納入動物福利與動物倫理原則與概念。
三、依據本法所公告的相關法規命令,也應配合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