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思銘
林思銘
葉毓蘭
葉毓蘭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怡玎
吳怡玎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應受有安全防護措施,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主管機關應明定風險等級並提供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二、社會工作師之訪視場域時常為高風險家庭或場合,其工作及人身安全之防護規範卻未予以明文保障。為保障社會工作師之工作安全並建構完整、健全之社會防護網,爰要求主管機關明確劃分風險等級並提供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