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吳斯懷
吳斯懷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思銘
林思銘
葉毓蘭
葉毓蘭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賴士葆
賴士葆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並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監理規定。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審議,適用勞工保險法之爭議審議規定。 第三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配合勞動部組織改造修正第一項。 二、實務上,因爭議審議制度與訴願制度同為行政救濟程序,其性質及功能亦有相當程度重疊。又爭議審議制度具有高度專業性且組成多元,且其功能與訴願程序相當,應將審議決定視同訴願決定,故修正第二項。 三、因就業保險爭議審議程序由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又會議組成與授權項目於勞工保險條例已有明文,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