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怡玎
吳怡玎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斯懷
吳斯懷
翁重鈞
翁重鈞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淑華
許淑華
溫玉霞
溫玉霞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及成年子女在臺亦享有工作權。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一、新增第二項。 二、依照勞動部統計至108年12月底止,在台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合計為31,125人。 三、然為使專業技術之外籍人士,得以在台長留久居、安居樂業,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應適度放寬法規,使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士其配偶、成年子女在台亦享有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