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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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其配偶及成年子女在臺亦享有工作權。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二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
一、新增第二項。
二、依照勞動部統計至108年12月底止,在台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員合計為31,125人。
三、然為使專業技術之外籍人士,得以在台長留久居、安居樂業,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應適度放寬法規,使獲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士其配偶、成年子女在台亦享有工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