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馬文君
馬文君
吳怡玎
吳怡玎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並得於勞動檢查過程中拍照、錄音、錄影,但不得侵害勞動檢查人員之個人隱私權。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一、經查,法務部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覆,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二、又勞動檢查同屬於行政調查之類別,亦於本號函覆之解釋範圍。爰此提案修正,允許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未維護自身權益,得於勞動檢查過程中拍照、錄音錄影,勞檢人員不得予以干擾;但不得侵害勞檢人員之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