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翁重鈞
翁重鈞
溫玉霞
溫玉霞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思銘
林思銘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斯懷
吳斯懷
賴士葆
賴士葆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裝置之車輛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大型車輛如遊覽車、國道客運、大貨車及砂石車等,近幾年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且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升高。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中,近年來大貨車及大客車仍是最高肇事車種。 三、又強制大型車輛加裝駕駛視野輔助裝置,在國外多有類似立法例,且相關技術與成品亦已成熟,爰要求大型車輛應強制加裝視野輔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