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劉建國
劉建國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椒華
陳椒華
洪申翰
洪申翰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柏惟
陳柏惟
邱顯智
邱顯智
賴品妤
賴品妤
蔡壁如
蔡壁如
羅致政
羅致政
蘇巧慧
蘇巧慧
林楚茵
林楚茵
余天
余天
賴惠員
賴惠員
周春米
周春米
王婉諭
王婉諭
邱泰源
邱泰源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貼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四項前段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為成年人」。 二、勞動部公告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所指之創業貸款補助應指利息補貼,為使法律條文更臻明確,將後段規定文字之「利息補助」金額修正為「利息補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