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蘇治芬
蘇治芬
湯蕙禎
湯蕙禎
管碧玲
管碧玲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賴惠員
賴惠員
羅美玲
羅美玲
余天
余天
郭國文
郭國文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秀寳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第四十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
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第四十三條 司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明令廢止;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