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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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為保衛我國在太空、資訊、通信或電子等領域之重大國家利益與國防安全,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調整或設立。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 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
一、新增第二項條文,原第二項條文則依序調整為第三項。
二、太空空間為現今國際間競爭之新領域。為掌握制敵優勢、提升對敵預警及應變能力,以及確保未來拓展開發太空資源之機會,諸多國家除投入太空科技之發展外,亦開始思考及強化太空作戰之行動,此太空空間亦成為國家在維護國防安全、航太資產、確保行動空間及其他國家利益的重要國安空間領域。
三、近年來,除俄羅斯、美國、日本、印度、英國等國相繼投入太空軍建軍或太空軍事化行動外,向來謀我日急的中國政府亦刻正提出「國防法」之修法,包含增加對太空領域之國防任務,面對此一競爭及威脅,我國宜應及早因應,以確保我國得持續和平使用或共享太空空間與資源之權益。
四、隨著全球化與資訊化時代來臨,各國政府、企業與人民間,透過運用電腦、通信與影像系統、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連結等新科技,促使作戰、外交、商業和其他領域的運作安全與秩序穩定,往往繫懸於資訊、通信、電子或電磁等無形科技國土領域之穩定與安全,此亦成為各國在國家競爭與安全之攻防戰場。
五、為及早因應及確保國家安全,並積極佈署未來參與國際太空安全合作機會,及提升我國國防預警能力,保衛我國在太空空間與電子、資訊與通信等無形科技國土之主權與安全,故於傳統之陸、海、空之作戰空間領域軍種外,另明定授予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必要之調整或設立,成立因應該類特殊作戰空間領域之主要軍力,期使在完善之戰略資源及權責結構下,遂行國防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