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秀寳
陳秀寳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羅美玲
羅美玲
賴惠員
賴惠員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天
余天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國書
黃國書
江永昌
江永昌
許智傑
許智傑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為保衛我國在太空、資訊、通信或電子等領域之重大國家利益與國防安全,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調整或設立。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第四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一、新增第二項條文,原第二項條文則依序調整為第三項。 二、太空空間為現今國際間競爭之新領域。為掌握制敵優勢、提升對敵預警及應變能力,以及確保未來拓展開發太空資源之機會,諸多國家除投入太空科技之發展外,亦開始思考及強化太空作戰之行動,此太空空間亦成為國家在維護國防安全、航太資產、確保行動空間及其他國家利益的重要國安空間領域。 三、近年來,除俄羅斯、美國、日本、印度、英國等國相繼投入太空軍建軍或太空軍事化行動外,向來謀我日急的中國政府亦刻正提出「國防法」之修法,包含增加對太空領域之國防任務,面對此一競爭及威脅,我國宜應及早因應,以確保我國得持續和平使用或共享太空空間與資源之權益。 四、隨著全球化與資訊化時代來臨,各國政府、企業與人民間,透過運用電腦、通信與影像系統、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連結等新科技,促使作戰、外交、商業和其他領域的運作安全與秩序穩定,往往繫懸於資訊、通信、電子或電磁等無形科技國土領域之穩定與安全,此亦成為各國在國家競爭與安全之攻防戰場。 五、為及早因應及確保國家安全,並積極佈署未來參與國際太空安全合作機會,及提升我國國防預警能力,保衛我國在太空空間與電子、資訊與通信等無形科技國土之主權與安全,故於傳統之陸、海、空之作戰空間領域軍種外,另明定授予國防部得就所屬機關之組成進行必要之調整或設立,成立因應該類特殊作戰空間領域之主要軍力,期使在完善之戰略資源及權責結構下,遂行國防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