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連署人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競程
莊競程
吳玉琴
吳玉琴
羅美玲
羅美玲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天
余天
郭國文
郭國文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秀寳
陳秀寳
許智傑
許智傑
蘇治芬
蘇治芬
江永昌
江永昌
賴惠員
賴惠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八十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條之二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船上人員有破壞或採集土石之行為者,除得令其辦理整復外,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沒入船舶及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大陸抽砂船之不法行為日見猖獗,對我國主權及海洋資源危害日深,如金門地區海岸為例,金門縣政府以民國96年至101年之正射影像圖套疊比對,金門本島及烈嶼島海岸線倒退總面積共退縮25萬6,631平方公尺,亦見碉堡設施因沙灘流失與下陷,導致崩壞或傾頹,顯已對我國國防前線要地,造成嚴重危害。 三、本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大陸船舶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行為,雖訂有相對應之強制處分規定,惟對於違法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之其他違法態樣與行為,未有明確之處罰與要件規定,雖進而細查本法施行細則與案件裁罰標準規定內容,亦無明定及針對有關大陸船舶人員破壞或採集我國管制水域內土石行為之處罰規定,故為嚇阻及處罰此重大惡行,故增訂本條以做為明確執法之依據。 四、囿限於兩岸關係及國際因素,金門、馬祖地區之領海基線認定及劃定上,尚待完成分批公告程序,而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海域範圍,於法理上,又恐會有與相鄰國家領海海域重疊疑義,情勢更形複雜;然近年來,中國大陸抽砂船盜採我國海域土石行為日見頻繁,基於維護我國領海主權及海洋資源之資源管轄權利,為及時有效嚇阻惡行,護我疆域為先,故現階段宜先以本法授權國防部並已完成劃定與公告之限制與禁止水域範圍為管理依據,提高刑罰的震攝性,以建立法律保護架構,避免有失漏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