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湯蕙禎
湯蕙禎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賴瑞隆
賴瑞隆
林俊憲
林俊憲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競程
莊競程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黃世杰
黃世杰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玉琴
吳玉琴
王美惠
王美惠
張其祿
張其祿
賴香伶
賴香伶
郭國文
郭國文
邱臣遠
邱臣遠
蘇治芬
蘇治芬
林楚茵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因交通違規或在路上臨檢遭到查獲未完稅者,以加倍罰金處理違反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應回歸以繳交滯納金的方式處理較為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