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瑩
陳瑩
吳玉琴
吳玉琴
賴惠員
賴惠員
王美惠
王美惠
沈發惠
沈發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范雲
范雲
湯蕙禎
湯蕙禎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泰源
邱泰源
蘇治芬
蘇治芬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軍官、士官撤職、降階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前項撤職後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第十二條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針對國軍軍官與士官增加「降階」懲罰種類,明定「降階」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軍官、士官於停止任用期間應予停役,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得申請復職等規定,新增受降階懲罰者,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合於回役規定及相關條件者,得申請復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