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
洪申翰
洪申翰
黃世杰
黃世杰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瑩
陳瑩
賴惠員
賴惠員
沈發惠
沈發惠
羅美玲
羅美玲
范雲
范雲
湯蕙禎
湯蕙禎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泰源
邱泰源
蘇治芬
蘇治芬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事審判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或涉及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及其所屬或下級分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以下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及軍事法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軍事檢察署、高等軍事檢察署、最高軍事檢察署、高等軍事檢察署及其所屬或下級分署、高等軍事檢察署以下各級軍事檢察署及其分署、地方軍事檢察署及其分署、各級軍事檢察署及分署及軍事檢察署。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審檢分隸」原則,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檢察機關全銜應去法院化,法院組織法業已修法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107年5月公布實施,規定原各級法院檢察署改稱各級檢察署。 三、爰新增本條,將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或涉及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文字,修正為各級軍事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