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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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或涉及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及其所屬或下級分院檢察署、高等軍事法院以下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及軍事法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軍事檢察署、高等軍事檢察署、最高軍事檢察署、高等軍事檢察署及其所屬或下級分署、高等軍事檢察署以下各級軍事檢察署及其分署、地方軍事檢察署及其分署、各級軍事檢察署及分署及軍事檢察署。 |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審檢分隸」原則,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檢察機關全銜應去法院化,法院組織法業已修法新增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107年5月公布實施,規定原各級法院檢察署改稱各級檢察署。 三、爰新增本條,將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或涉及各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文字,修正為各級軍事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