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
第七條之一 經警政主管機關確定為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之擄人勒贖案件、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要件、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下,且經認事態緊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等事件,警政主管機關得與社群平台協作透過網路社群協尋。 相關協尋機制、通報要件、通報範圍、通報內容授權由相關機關訂之。 |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統計,109年度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為4,629位,占總失蹤人口22.2%;109年度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為未滿12歲之兒童的8.7倍。顯見,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較高。 三、警政署為即時協尋失蹤兒少,目前有face book社群平臺發布機制,於發生兒少綁架案件時,藉由在face book介面發布「安珀警報」,即時透過網路社群協尋。 四、隨網路發展快速,網路誘拐兒少手法不斷翻新,將現行機制入法外,為完善兒少失蹤協尋機制,且為顧及兒少使用之社群平台多元化,將「face book」放寬至「網路社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