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林楚茵
林楚茵
高嘉瑜
高嘉瑜
蘇巧慧
蘇巧慧
周春米
周春米
賴香伶
賴香伶
許智傑
許智傑
郭國文
郭國文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黃世杰
黃世杰
黃國書
黃國書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羅美玲
羅美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經警政主管機關確定為被害人未滿十八歲之擄人勒贖案件、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要件、被害人為十八歲以下,且經認事態緊急,有危害生命安全之虞等事件,警政主管機關得與社群平台協作透過網路社群協尋。 相關協尋機制、通報要件、通報範圍、通報內容授權由相關機關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警政署失蹤人口統計,109年度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為4,629位,占總失蹤人口22.2%;109年度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為未滿12歲之兒童的8.7倍。顯見,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失蹤人數較高。 三、警政署為即時協尋失蹤兒少,目前有face book社群平臺發布機制,於發生兒少綁架案件時,藉由在face book介面發布「安珀警報」,即時透過網路社群協尋。 四、隨網路發展快速,網路誘拐兒少手法不斷翻新,將現行機制入法外,為完善兒少失蹤協尋機制,且為顧及兒少使用之社群平台多元化,將「face book」放寬至「網路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