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莊競程
莊競程
張宏陸
張宏陸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玉琴
吳玉琴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湯蕙禎
湯蕙禎
江永昌
江永昌
范雲
范雲
邱泰源
邱泰源
洪申翰
洪申翰
何欣純
何欣純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國發會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預估2025年台灣就會進入超高齡社會、每5人有1位是65歲以上老人,到了2034年,全國一半以上都是中高齡、超過50歲。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危機。 二、衛福部國健署產檢次數為10次,政府應完善友善職場之生育環境,惟目前規定5日產檢假,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之需。 三、男性陪產假和育兒假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是重要的指標。我國雖明定陪產假為五日,至多一週配偶便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休養及新生兒之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