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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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一、國發會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預估2025年台灣就會進入超高齡社會、每5人有1位是65歲以上老人,到了2034年,全國一半以上都是中高齡、超過50歲。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危機。
二、衛福部國健署產檢次數為10次,政府應完善友善職場之生育環境,惟目前規定5日產檢假,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之需。
三、男性陪產假和育兒假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是重要的指標。我國雖明定陪產假為五日,至多一週配偶便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休養及新生兒之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