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何志偉
何志偉
羅美玲
羅美玲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黃秀芳
黃秀芳
林俊憲
林俊憲
賴惠員
賴惠員
湯蕙禎
湯蕙禎
陳秀寳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亭妃
洪申翰
洪申翰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黃世杰
黃世杰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瑩
陳瑩
莊競程
莊競程
范雲
范雲
江永昌
江永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如因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時,原先需經配偶同意後,懷孕婦女才得進行人工流產之規定。及但書如配偶生死不明或精神錯亂時之排除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