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溫玉霞
溫玉霞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孔文吉
孔文吉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羈押法第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十八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 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 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 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羈押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