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李德維
李德維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或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一、特殊教育長期資源不均,經常面臨各項設備建置、教具添購、建築維修與教學適當場所缺乏情形,嚴重影響教學品質。 二、特教學因城鄉差距,致偏遠地區之特殊教育學生由於學校資源缺乏、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無法享有完善教育環境。為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爰增訂若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外,主管機關亦可編列經費補助建置適當場所。
第十條之一 特殊教育之實施應針對學前教育階段於教育體系、醫療體系、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提供親職教育相關服務。必要時,亦得以數位遠距等教學方式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兒童,可獲得包含特殊教育家庭所需之親職教育等相關服務。 三、早期療育階段(6歲前)為特殊教育關鍵期,然目前早期療育之親職教育工作,多數由醫療及社工人員為之,其背景訓練以醫療觀點、社會福利資源整合觀點出發,而非教育工作之專業角色。 四、上述親職教育現況,致相關工作者缺乏特教、幼教、幼保訓練及專業,修法後將可強化特殊教育於特殊需求嬰幼兒之親職教育功能,並有助提升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相關知能,促進家庭角色彰顯,增益特殊教育學生之生活、潛能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