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鄭正鈐
鄭正鈐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張育美
張育美
孔文吉
孔文吉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怡玎
吳怡玎
葉毓蘭
葉毓蘭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 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漁會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 三、配合時代演進,將原法律用語,由左列改為下列。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第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理由同上。配合國際潮流,將成年定義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