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吳怡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魯明哲
魯明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世界主流之民主國家,多以十八歲為成年之定義。 二、我國諸多法律對成年定義不一,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為免人民權利與義務關係矛盾並配合國際趨勢,故將諸如民法、農會法等明定二十歲方能行使全部權利之法令,修正為十八歲,以令權利、義務相符。 三、配合時代演進,將原法律用語,由左列改為下列。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同上。配合國際潮流,將成年定義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為免本法修正後,又出現法律對於成年年齡定義不一狀況,授權主管機關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後,再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