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魯明哲
魯明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呂玉玲
呂玉玲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張育美
張育美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移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為營造台灣多元社會,並配合內政部已經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以及達成法律名詞之一致性,將外籍勞工更名為「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