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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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移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預防與管制(以下稱防疫)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各種傳染病(以下稱疫病)之預防、控制、調查、研究及檢驗。 三、國內疫病之通報、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 四、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 五、防疫藥物、公費疫苗、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 六、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以下稱檢疫)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 七、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生物安全管理。 八、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 九、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 |
為營造台灣多元社會,並配合內政部已經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以及達成法律名詞之一致性,將外籍勞工更名為「移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