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衣鳯
謝衣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思銘
林思銘
洪孟楷
洪孟楷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文瑞
林文瑞
陳玉珍
陳玉珍
鄭正鈐
鄭正鈐
賴士葆
賴士葆
吳斯懷
吳斯懷
葉毓蘭
葉毓蘭
張育美
張育美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為營造台灣多元社會,並配合內政部已經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以及達成法律名詞之一致性,將外籍勞工更名為「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