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本會與友我之退伍軍人組織之間聯繫與交流,建立長期穩定的即時溝通管道與平台,本會應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外,協助相關聯繫交流業務之推動。 三、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 審查會: 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陳以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三、委員陳以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外國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