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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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 |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本會與友我之退伍軍人組織之間聯繫與交流,建立長期穩定的即時溝通管道與平台,本會應派具外交專長之退除役官兵駐外,協助相關聯繫交流業務之推動。
三、增訂本會派員駐境外辦事法源依據。
審查會:
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照委員陳以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三、委員陳以信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四條之一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外國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與外國退伍軍人組織聯繫與交流,增訂本會派員駐外國辦事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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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