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國文
郭國文
林楚茵
林楚茵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湯蕙禎
湯蕙禎
周春米
周春米
黃世杰
黃世杰
陳秀寳
陳秀寳
吳玉琴
吳玉琴
羅美玲
羅美玲
蘇巧慧
蘇巧慧
莊競程
莊競程
鍾佳濱
鍾佳濱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十六條之一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修正公布,修正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登錄,刪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五十一條之一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二十六之一刪除地政士申報登錄之義務,已無處罰之必要,故予刪除。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考量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