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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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刪除第二項七年累計滿三年之規定,以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之規範。
二、園長及教保員具有實務教學實務經驗者,不應再行考試檢核,應著重於修讀期間之表現是否符合教師學分之標準。但依本法之規定,園長、教保員服務滿三年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依據109年度幼教專班教學演示能力檢測簡章之規定,教學表現優良須檢附實際教學表現之佐證資料,並由現職負責人簽名。此舉已經淪為文書作業,難以證明園長、教保員之優良表現。
三、教學演示之規範自本法施行之後已執行多年,引發諸多爭議。依據教育部之統計,106年通過率34.7%;107年通過率29.7%;108年通過率30.6%,相較教師檢定考試錄取率108年第1次60.26%、第2次50.69%以及109年49.30%。顯示教學演示通過率遠低於教師檢定考試錄取率。
四、教育部評估108年至113年幼兒園教師需求數計1,992人,因此108年12月5日師資培育審議會第104次會議審議,109幼兒園職前培育1,185名,顯示教育部已注意教師人員不足之狀況,並積極放寬相關規範。倘若於教學演示進行相關檢核致使通過率偏低,將不利國家為解決少子女化,推展公共化及準公共化幼兒園國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