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萬美玲
萬美玲
吳怡玎
吳怡玎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溫玉霞
溫玉霞
翁重鈞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麗文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一、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卻未有相關規定。 二、公教人員提撥退休金之相關扣稅規定,乃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辦理,在其領取時,免納所得稅。 三、又,依據財政部公告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換言之,凡退休月所得在6萬5,083元以下者,均享有免稅優惠。 四、然,根據主計處109年11月公布,國人平均年薪約落於64.1萬。換算月薪約為5萬3,417元。顯示,多數國人在職所得都未及78.1萬,更遑論退休所得。 五、綜上所述,未免因法令造成勞工、私校教職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提撥退撫金免稅規定不一致,爰修正《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相關規定,讓公、私立教職員、勞工於在職期間提撥免稅規定一致,均一體適用「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