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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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
一、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私校教職員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提撥退休金時,皆享有免納入年度所得額課稅之優惠。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卻未有相關規定。
二、公教人員提撥退休金之相關扣稅規定,乃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辦理,在其領取時,免納所得稅。
三、又,依據財政部公告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萬1千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換言之,凡退休月所得在6萬5,083元以下者,均享有免稅優惠。
四、然,根據主計處109年11月公布,國人平均年薪約落於64.1萬。換算月薪約為5萬3,417元。顯示,多數國人在職所得都未及78.1萬,更遑論退休所得。
五、綜上所述,未免因法令造成勞工、私校教職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提撥退撫金免稅規定不一致,爰修正《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相關規定,讓公、私立教職員、勞工於在職期間提撥免稅規定一致,均一體適用「提繳免稅、月退定額免稅」之規定。 |